案例详情

李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7)粤0111刑初3048号
诉讼仲裁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X,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辩护人王X,广东XX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马俊哲、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X先后三次进入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昌和XX*档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共盗得李X放于宿舍的人民币6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并建议对李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四千元。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一时冲动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李X只是因为与同事闹矛盾而一时冲动犯罪,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且是正规的公司财务人员,涉案的款项案发后也缴回没有造成损失,综上,请求法庭考虑李X认罪悔罪且主观恶性小,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刑罚或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X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李XX(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XX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18-03-01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