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XX。
法定代表人: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XX诉被告成都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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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范艾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