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陈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