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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与大连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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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沙民初字第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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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XXX,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石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男,系该租赁站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石X,男,系该租赁站经理。
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XXX与被告大连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0元,退回原告390元。
代理审判员康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柳X
  • 2014-09-16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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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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