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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吴XX、陈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南民初字第47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男,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经商。
被告陈XX,男,汉族,经商,经商。
被告福建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XXXX5454-2。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吴XX、陈XX、福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长尤江岚
审判员陈纯金
人民陪审员黄莲治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尤XX
  • 2014-10-13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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