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黄X,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张XX,女,195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610、611室。
法定代表人:虞X。
原告黄X、黄X、张XX与被告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黄X、黄X、张XX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黄X、张XX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黄X、张XX撤诉。
审判员缪春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