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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黄X等与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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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黄X,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张XX,女,195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610、611室。
法定代表人:虞X。
原告黄X、黄X、张XX与被告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黄X、黄X、张XX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黄X、张XX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黄X、张XX撤诉。
审判员缪春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陆XX
  • 1970-01-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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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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