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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王XX、季XX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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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滨海县。
被告:季XX,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梁X,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滨海县。
被告:张XXXX公司,住所地张XX市锦丰镇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XX公司,住所地张XX市锦丰镇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季XX、梁X、张XXXX公司、第三人中XX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XX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余爱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狄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8-11-13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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