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焦作市XX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豫0802民初2597号
房产纠纷
张海玲律师 在线
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957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楼商住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
  • 2017-07-28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海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海玲律师
5.0分服务:9957人执业:8年
张海玲律师
13301201****6016 执业认证
  • 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幢2704
张海玲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于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秉承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成功办...
  • 135 8840 2377
  • 1358840237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