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楼商住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