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XX,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闫XX。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献县XX诉被告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经过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被退回,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献县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智华
二0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日
书记员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