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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李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浙01民终4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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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XX、童X,浙江XX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XX、童彬超,浙江XX律师。
上诉人郑XX为与被上诉人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X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2559.5元,由上诉人郑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陈 剑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17-11-17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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