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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4)威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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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X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刘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邬X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合同工人。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高中文化,挖机驾驶员。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陈XX,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及其辩护人夏XX、刘XX、刘X、杨XX、曹波、刘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杨XX、邬XX、刘X某甲、曾某某、王XX、陈XX、刘X某乙等人商量,每户集资500元,租用挖掘机将XX公司出厂公路打碎,阻止车辆进出,迫使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当天下午,在杨XX、邬XX、刘XX等人的倡导下,双桥XX12户村民共集资近7000元交付杨XX。杨XX收到钱后,电话通知挖机驾驶员曾某某将挖机拖至双桥XX2组,在杨XX、邬XX、刘XX等人的指挥下,曾某某用时一个多小时,将川威球团车间外的公路、XX公司大门外的公路及堡坎挖坏。经鉴定,被挖坏的公路、堡坎价值49232.8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邬XX、刘X某甲、曾某某、王XX、陈XX、刘X某乙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夏XX、刘XX、刘X、杨XX、曹波、刘X、张X均无异议,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连界镇双桥XX一、二、四社土地被征用后,双桥XX二社村民提出解决被征地村民的农转非和养老保险而没有得到解决。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杨XX、邬XX、刘X某甲、曾某某、王XX、陈XX、刘X某乙等人商量,每户集资500元,租用挖掘机将XX公司出厂公路打碎,阻止车辆进出,迫使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当天下午,在杨XX、邬XX、刘XX等人的倡导下,双桥XX12户村民共集资近7000元交付杨XX。杨XX收到钱后,电话通知挖机驾驶员曾某某将挖机拖至双桥XX2组,在杨XX、邬XX、刘XX等人的指挥下,曾某某用时一个多小时,将川威球团车间外的公路、XX公司大门外的公路及堡坎挖坏。经鉴定,2014年1月24日,经鉴定,被挖坏的公路、堡坎价值49232.81元。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计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X、胡XX、胡XX、钟某某、周某某、胡XX、容某某、耿XX、刘X丙、龙XX、陈XX、李XX、吴某某、刘X丁、刘X戊、刘X己、冯XX、李XX、陈XX、冯XX的证言,双桥XX村委说明、帮教证明,说明材料,原燃料汽车运送凭单、征地公示表,双桥XX收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路面维修,档土墙修补工程图,四川省XX安建筑工程预算表,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威远县人民政府文件,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标准,构筑物补偿标准,搬迁及奖励费标准,房屋收购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房屋结构等级标准,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听证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征收土地告知书,威远县连界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威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征地涉及双桥XX1、2、4社农转非保险等问题的请示及征地情况,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威地拍(2911)13、14、15号和威地挂(2011)0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伍胜权出证方案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威远县2009年第一批地方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明细表,内江日报竞买资格确认书,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连界财政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征收土地协议,威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土地图,关于威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占地涉及双桥XX1、2、4组征地补偿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价格鉴定书,被损财物价格补充鉴定书,抓获说明,刑附民撤诉申请书,赔偿协议收条,村、镇说明材料,县司法局,派出所,社区矫正材料,谅解书、保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与被告人杨XX、邬XX、刘X某甲、曾某某、王XX、陈XX、刘X某乙供述的事实相吻合,证据足以确认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XX、邬XX、刘X某甲、曾某某、王XX、陈XX、刘X某乙犯罪后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XX,确保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邬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刘X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XX、邬XX、刘XX、曾某某、王XX、陈XX、刘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永辉
人民陪审员陈强
人民陪审员叶洪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X
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2014-03-04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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