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市XX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孟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孟XX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XX负担。
审判员郭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