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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汤X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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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汤X,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范XX,女,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王X与被申请人汤X、范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X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X、范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王X提供现金5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汤X、范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烈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陆XX
  • 1970-01-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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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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