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商住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陆X,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XX公司诉被告陆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XX公司起诉后,本院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