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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广州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8)粤01民终13659号
劳动工伤
马俊哲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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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环场东XX。
法定代表人:江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州市XX公司(下称新福利公司)向刘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848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新福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新福利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不存在,且该依据对刘XX不发生法律效力。新福利公司依据《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2016)131号文件于2017年7月28日向刘XX作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刘XX对该文件内容不知情,同时,新福利公司从未向刘XX进行公示,文件上的签名也非刘XX本人签名,且新福利公司对该事实在一审庭审时予以认可。由此可见,该文件对刘XX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新福利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二、刘XX与案外人发生争议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2017年7月10日,刘XX在工作期间驾驶公交车,因案外人不文明行为而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引发争议,但引发争议的主因在于案外人。本次事件中,刘XX仅是向案外人作出自卫行为,且该事故也是轻微刮擦,双方伤情并无大碍。事后,刘XX与案外人就争议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由案外人向其当面道歉,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新福利公司主张刘XX在工作期间与他人打架的行为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或影响,因此,刘XX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新福利公司辩称,刘XX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打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一)2017年7月10日15时30分左右,刘XX执行191线营运任务时与XX公司驾梁X驾驶的219线公交车发生刮擦。随后,刘XX与梁X发生口角,继而打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以上事实有车载监控视频、乘客拍摄照片、视频以及刘XX书面自述经过予以证明。(二)新福利公司经公司职代会审议,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故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作为管理员工的制度依据。(三)刘XX知悉在工作期间打架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在刘XX入职时,新福利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包括规章制度在内的岗前培训,并向其发放了包含员工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员工必读》。其次,新福利公司于2014年、2016年对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进行两次修订,其中《劳动管理奖惩规定》(新福利﹝2014﹞142号)中第十四条第六项、《劳动管理奖惩规定》(新福利﹝2016﹞131号)中第十五条第六项均规定在工作中打架斗殴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2014年新福利公司修订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后,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告知,刘XX也签名确认并知悉严格遵守。2015年脱产培训时,新福利公司再次对《劳动管理奖惩规定》进行培训学习,刘XX也参加了培训签到。2016年新福利公司再次修订《劳动管理奖惩规定》后,亦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告知,刘XX也签名确认知悉并严格遵守。(四)工作期间打架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文明友善,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工作期间不得打架,是作为劳动者应当知晓的基本事项和公司正常管理劳动纪律的基本要求。刘XX在工作时间内打架,不仅严重违反新福利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的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福利公司解除与刘XX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二、倡导文明和谐,纠正不良之风。本案中,刘XX在广州核心繁华路段因轻微事故进而导致打架,对公交行业乃至整个广州交通带来恶劣影响,也引起广大职工的关注。若新福利公司不按照管理制度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其他员工效仿,将会造成极大不稳定。
新福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新福利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须向刘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848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XX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刘XX于2017年8月1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7)4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福利公司向刘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848元。新福利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刘XX未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
刘XX于2013年9月26日入职新福利公司处,任职司机,新福利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刘XX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7月28日,新福利公司书面作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刘XX2017年7月10日在工作时间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打架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内容如下,因刘X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新福利公司根据《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2016)131号及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
新福利公司提交了相应照片、视频、刘XX自述事情经过等拟证明刘XX有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打架行为。刘XX确认自述事情经过是其所写,但主张该事情只是第三方不文明行为造成,另对照片、视频三性均不予确认。
新福利公司2016年9月5日制定《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该通知附件《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在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或持武器、刀具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刘XX2016年9月8日在《文件传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严格遵照执行该《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刘XX对该签名及《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不予认可,并认为该签名不是其笔迹,在仲裁时有提出司法鉴定,在本案诉讼时主张其可以随时鉴定。另新福利公司还提交了《员工必读》、《员工必读签收》、《岗位培训签到表》、《岗前培训考试卷》、《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表》、《广州市XX公司关于修订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新福利[2014]142号》、《广州市XX公司职工代表审议议案表》、《文件传达签名表》、《2015年脱产培训签到表》等证据拟证明其司已经告知刘XX在工作中打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XX主张上述规定与其无关,因为新福利公司并非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系根据《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2016)131号解除,另上述证据中显示有其签名,其因为时间太久不清楚是否是其签名。
刘XX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481元/月。新福利公司主张刘XX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130.56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刘XX有提交治安调解协议书,上述调解书显示主要事实如下:在2017年7月10日……刘XX系新福利公司司机,当时驾驶191公交车,案外人系XX公司司机,当时驾驶219公交车,双方在行使时……争道发生轻微刮擦,之后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双方伤情无碍,后到派出所调解……经调解双方意见如下:由案外人向刘XX当面道歉,双方就此了事,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新福利公司、刘XX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对此分析如下:第一,新福利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载明是因为刘X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假使如刘XX所述里面记载所依据《广州市XX公司关于印发劳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2016)131号文刘XX确未有签阅,但根据其他显示有刘XX签名的且刘XX未明确提出并非其签名的证据材料显示,刘XX亦清楚工作期间不得打架的相关规定,且在工作期间与他人打架的行为不论公司规章制度有无规定,亦属于劳动者基本应知晓事项和公司正常管理基本劳动纪律的要求;第二,根据新福利公司提交的相应照片、视频、刘XX自述事情经过以及刘XX所提交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刘XX确有在工作期间,因为轻微交通事故与案外人发生口角并继而打架的行为,虽然从视频中可见,案外人有先动手的行为,但亦可见刘XX遇到轻微交通事故时没有冷静处理,其有走下公交车到坐在其他公交车驾驶室的案外人身边与案外人进行激烈口角争议,互相对骂,并继而打架,且被拉开之后双方还有斗殴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刘XX作为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公交车司机,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理应冷静处理,如坐在驾驶室中等待交警处理或者是进行相应拍照后按照轻微交通事故模式固定证据后离开等,但刘XX的行为是离开工作岗位直接到坐在驾驶室的案外人身边与案外人进行激烈争吵,上述处理方式亦对最终事态恶化双方相互打架存在影响,故刘XX上述行为存在不当,已经是严重违反新福利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三,基于上文已认定刘XX确有存在严重违反新福利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故新福利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该公司无需支付刘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848元。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新福利公司无需支付刘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84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XX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视频监控录像、刘XX书写的“事件经过”等证据,足以证明刘XX在岗期间与他人发生打架的事实,刘XX称其属于自卫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新福利公司提供的《文件传达签名表》、《员工必读》、《员工必读签收》、《岗位培训签到表》、《岗前考试卷》、《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表》以及《广州市XX公司职工代表审议议案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新福利公司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且经公示告知刘XX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刘XX称相关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订且未向其公示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新福利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刘XX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理由论述充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刘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魏XX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晶
曾凡峰
  • 2018-10-0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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