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住广州市萝岗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住广州市萝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潘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潘X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长期居住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萝岗区笔岗浦下横XX,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XX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