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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威民初字第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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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陆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生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XX
  • 2014-10-16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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