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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臧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冀0929民初第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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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臧XX。
本院在审理刘XX诉臧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东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XX
  • 2016-03-24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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