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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6李X与张XX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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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张家港)...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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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
被告:张XX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X与被告张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15日组织质证,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庭审,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被告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张XXXX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书》,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7000元、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单;2、确认苏X×××××解放牌货车为原告所有,被告应在2016年12月1日前配合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张XXXX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自筹资金购置的苏X×××××解放牌货车挂靠在被告处,每年向被告缴纳挂靠服务费1000元,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保险、验车以及营运证、二级维护,挂靠期限为5年。2016年10月25日,原告依照协议书支付了车辆保险费、营运证、挂靠费7000元,被告却无故要求原告额外支付1.5万元押金,原告拒绝后,被告故意不配合原告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原告2016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被告至今拒不办理。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起以上诉求。
被告XXXX辩称:被告并未违约,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了保险、营运证并通知过原告到被告处拿年检所需材料,但原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是想过户车辆,故意违约,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尚未到期,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张XXXX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告自购解放牌车辆一部,车架号,车牌号为苏X×××××(以下简称涉诉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挂靠费为1000元/年,被告为原告代办营运证、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原告按实际支付。双方还约定“甲方(被告)按照交通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通知乙方(原告)如期验车,乙方(原告)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办理验车及营运证、二级维护,超期罚款由乙方自负”,该协议有效期为5年。
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李X向被告XXXX缴纳保险、审证(指营运证)、挂户费7000元,被告XXXX向原告李X开具收据。2016年10月26日,被告XXXX为涉诉车辆购买了保险,支出保险费4239.39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XXXX为涉诉车辆办理了营运证。2016年10月28日原告李X向被告XXXX发函,要求被告XXXX在收到函件后五日内向原告李X提供办理车检的相关材料(车辆产权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强制险保险单原件、商业险保险单原件、营运证原件及加盖XXXX公章的委托书等)。
以上事实,有《张XXXX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书》、收据、强制险以及商业险保险单、营运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被告XXXX主张,办理车辆年检需要保险单、行驶证、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被告通知过原告来拿上述材料,但原告一直没有配合,被告在收到函件后也给原告李X发过信息,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与原告李X的聊天记录为证。对张XX市车管所出具的涉诉车辆查询信息没有异议,但涉诉车辆没有如期验车是原告李X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在这期间出现交通事故或违章等纠纷,应当由原告李X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根据该查询信息显示,涉诉车辆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验车都是可以的,被告已经为其办理了保险和营运证并通知其验车。关于原告李X所说的被告让他交的1.5万元的押金,当时是为了保证原告明年保险不过期、验车不过期,现在原告如果能保证明年保险、验车不过期,被告可以不要求原告交押金,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年检,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
原告李X的质证意见为:2016年之前办理年检时被告都是电话通知原告去拿年检材料,今年没有通知,对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予认可,也不认可该号码是原告李X的。原告同意扣除保险费用,但是按照车辆年检的规定应当在2016年10月21日前办理车辆年检,营运证在之后办理且不交付给原告,已经必然造成原告车辆无法年检的事实,因此被告办理2016年营运证的费用原告不承担,原告缴纳的款项扣除保险费用之后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在向被告寄送函件时已经给了被告合理的履行时间,即使被告现在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年检,不要求原告缴纳1.5万元的保证金,原告也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自愿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张XX市车管所出具的涉诉车辆查询信息显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现涉诉车辆年检到期,原告李X已于2016年10月25日缴纳保险、审证(指营运证)、挂户费7000元,被告XXXX应当通知原告验车并向原告提供验车需要而由其掌握的材料。虽原告李X不认可被告XXXX提供的通知其验车的聊天记录,亦不认可该号码是原告李X所有,但根据原告李X提供的其向被告XXXX发函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李X的号码与被告XXXX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号码一致,因此,被告XXXX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被告XXXX要求原告李X额外支付1.5万元保证金,以此作为向原告提供验车材料之条件,虽被告XXXX在审理中表示“原告如果能保证明年保险、验车不过期,被告可以不要求原告交押金”,但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而且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该协议书亦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本院认定协议书于被告签收本案应诉材料即2016年11月17日解除。协议书解除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XXXX已履行了为涉诉车辆办理保险、营运证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各项费用(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X与被告张XXXX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张XXXX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书》于2016年11月17日解除。
二、确认苏X×××××解放牌货车为原告李X所有,被告张XXXX公司协助原告李X办理苏X×××××解放牌货车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辆登记到原告李X名下。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125元,由被告张XXXX公司负担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牛 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XX
  • 2017-02-07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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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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