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郑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桂02民终781号
债权债务
韦柳雪律师 在线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704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未到庭)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特别授权,已到庭)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XX、王XX与被上诉人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XX、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上诉人郑XX、王XX负担。
审判长唐小军
审判员丘洪兵
审判员余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XX
  • 2018-05-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韦柳雪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韦柳雪律师
5.0分服务:2704人执业:9年
韦柳雪律师
14502201****3677 执业认证
  •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20号
韦柳雪律师从2001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法律功底扎实、并且具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为人正直、踏实,办事严谨细致,遵循...
  • 130 8772 3007
  • 130877230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