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被告井XX,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XX,组织机构代码697XXXX3140-8。
负责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XX与被告井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宋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