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白XX,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