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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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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白XX,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赵XX


  • 2014-02-25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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