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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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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冀0929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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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齐XX,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张X与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张X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魏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 2018-06-13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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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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