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州市XX公司、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8)粤01民终22816号
劳动工伤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市XX公司和李XX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向李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18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向李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759.57元;四、驳回广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XX公司负担。
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主要理由:一、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李XX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李XX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XX公司与李XX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审程序中,XX公司主张其公司与李XX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提交了XX公司结算单及李XX设计的图样等证据。但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而李XX为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提交了生产通知单、抬头均有“画皮服饰”、“画皮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图样、以及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发放劳动报酬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在二审庭审中,XX公司并不否认李XX在XX公司经营场所内工作的事实。为此,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在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XX
书记员  汤XX
  • 2018-12-2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