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盛XX。
原告张XX与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XX
189 2199 9995
18762888813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