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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狮刑初字第13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驾驶员,住遂宁市安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及其辩护人龚XX、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夏XX驾驶闽05-63361大中型拖拉机至石狮市南环XX时,与于XX驾驶的闽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及摩托车后载乘客瞿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XX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同年7月1日,于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于X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夏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夏XX与被害人于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于X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60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瞿某某、陈XX、陈某乙证言,监控视频录像及录像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拖拉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缴款凭证、付款凭证、收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前科证明及被告人夏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主动与被害人于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于XX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夏XX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夏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少如
代理审判员吴珍珍
人民陪审员蔡水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XX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2014-11-2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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