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楼商住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女,该单位龙泽苑·时代雅居物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魏X,女,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XX公司与被告魏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