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王XX,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黄XX,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黄XX、福建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康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