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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XX公司、牛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皖01民特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水德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肥东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69101XD(1-1)
法定代表人:许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良,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牛X,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申请人肥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牛X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东劳人仲案字356号仲裁裁决书。
牛X在仲裁中仅提供支付宝转账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但该转账备注名字为刘X,本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是现金发放,由领取人签字。
该转款最多只能证明双方有一个月的劳务关系,支付的是劳务报酬。
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不是本公司职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争议系劳务关系纠纷,肥东县劳动仲裁委没有管辖权。
2017年5月底,本公司请牛X临时带班10天左右,提前支付了2000元劳务费。
本公司的司机归来后牛X不再提供劳务。
牛X辩称,肥东劳动仲裁委作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0日,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东劳人仲案字356号仲裁裁决书:一、肥东XX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X2017年7月、8月工资6000元;二、肥东XX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牛X办理2013年7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牛X应缴纳以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XX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属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肥东XX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肥东XX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董江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2018-03-20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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