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
法定代理人龚XX。
法定代理人胥XX。
委托代理人孙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XX。
法定代理人李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现代职业学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华XX。
法定代表人胡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诉被告成都XX公司、被告四川现代职业学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X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被告四川现代职业学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龚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被告四川现代职业学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周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叶碧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