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黄XX。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倪XX。
被告:中山市XX,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X。
本院审理的原告罗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罗XX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张智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