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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00037号

  • 综合类型
  • (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省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XX负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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