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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张XX、丁XX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6)皖01民终3773号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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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玲,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女,195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XX。
法定代理人:张海玲,女,房XX之母,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杨山社区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XX,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XX。
上诉人罗X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玲、丁XX、房XX、房XX、房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钱XX
审判员 程 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6-08-29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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