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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等与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8)京01民辖终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X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女,195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范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XX及原审被告范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8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XX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范XX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宁阳县西范XX,所以本案应由范XX住所地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昌平区XX,该辖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XX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妮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 2018-01-26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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