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孙XX,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XX。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侯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对被告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崔XX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陈雷
人民陪审员张本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