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曾X,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丹、林X(实习),福建XX律师。
被告吴XX,女,汉族,1960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曾X与被告吴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