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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川0524民初1230号
婚姻家庭
曹波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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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林XX,女,生于1988年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傅XX,男,生于1986年7月24日,汉族。
原告林XX诉被告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波、被告傅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29日在叙永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26日生育儿子傅XX。由于婚前恋爱时间短,在恋爱时双方便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基础薄弱,生育子女后不久,被告便因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与被告长时间分居。现原告特诉请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傅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叙永县XX房产一套及共同债务3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外出是早几年孩子还小,家庭经济压力大,我们商量好后外出务工,每年都要回来好几次,现在小孩要开始读书了,我要求她回来照看小孩,她不愿意,才萌生和我离婚的想法;2、我没有多次殴打原告,只有有些事情她做得不对,我和她发生争执,在抓扯过程中用力过度,导致她左上臂淤青;3、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29日在叙永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26日生育儿子傅XX。因家庭经济压力,生育小孩后原告到叙永县城务工,2012年后到资中县务工,儿子傅XX由被告照管。原告虽外出务工,但距离不远,每隔不长的时间要回家探望。2016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抓扯后,原告萌生和被告离婚的想法,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2016年5月,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反悔未能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小孩的户籍信息、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照片8张、离婚协议、工作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过多年婚姻生活并生育儿子傅XX,生育儿子后,因家庭经济原因,原告外出务工,但仍相隔不久时间就回家与家人相聚,证明夫妻感情好。201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因此萌生离婚的想法,夫妻时有争执是婚姻家庭中的正常情况,但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正确对待家庭琐事,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认为双方已感情破裂,但在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X
  • 2016-06-23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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