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苏X,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苏芸、董X,系甘肃XX律师。
被告:陈XX,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富XX公司(以下称富勤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富勤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偿还富勤XX借款本金19250元及利息;2.判令陈X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富勤XX与陈XX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陈XX以自有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富勤XX向陈XX出借30800元,还款方式为分24期每月等额还款本息1589元,逾期按应付未还金额的15%按月支付违约金,按应付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陈XX借款后,还款9期后再未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勤XX无法提供陈XX详细居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国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