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周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557431960。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候X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陆XX,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陆XX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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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蔡雅红
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
人民陪审员 陈海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