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丽平、贾XX,河北XX律师。
被告左XX,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左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