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XXX。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渭南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X,职务经理。
原XXX诉被告渭南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XXX撤回对被告渭南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郭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