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诉张XX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川1024民初207号
婚姻家庭
曹波律师 在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23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女,住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住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李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XX
  • 2016-02-24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曹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曹波律师
5.0分服务:523人执业:11年
曹波律师
15110201****2325 执业认证
  •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杉树坳街308号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语言表达以及严谨的文字功底,...
  • 159 8429 3810
  • 159842938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