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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广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15934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粤01民终1593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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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X,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住湖南省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罗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X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XX公司向罗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68元;2、XX公司向罗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707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68元;二、驳回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
判后,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焦点为《员工手册》E版是否生效。原审时上诉人提供了《关于员工手册内容修订的公示通知》电子邮件截图、工会讨论记录、管理层签批文件等证据,用于证明辞退罗XX的规则制度符合法规要求。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罗XX对公司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劳动局仲裁时也依据此证据驳回了罗XX的诉求。原审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于原审提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征求意见的最终结果告知罗XX的问题,实际我公司有将最终文件发给罗XX,但因仲裁时未提及此要求,故原审时未提交此证据,本次上诉已提交证据证明罗XX有收到最终文件的电子邮件截图。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罗XX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员工手册E版并没有生效,上诉人依照没有生效的员工手册E版将我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手册E版经过了民主程序制订,我方不清楚员工手册E版的内容,我方根据上诉人原审的相关证据,员工手册最终版并没有送达给我方及所有员工,上诉人称已经通过邮件送达员工手册,实际上送达的邮箱并不是我方的个人邮箱而是公司的邮箱,也就说公司发给自己。上诉人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打卡记录、E版员工手册管理层签批文件、罗XX收到E版员工手册最终生效邮件截图、关于《员工手册》生效的通知,拟证实《员工手册》E版已公示生效,罗XX对上诉人公司制度是明确知晓的,罗XX有收到最终生效文件的电子邮件。
被上诉人罗XX质证称,对这些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这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证据,并没有我方的签名确认。E版员工手册管理层签批文件、罗XX收到E版员工手册最终生效邮件截图这两份证据上诉人可以在原审提交,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二审提交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上诉人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员工手册生效通知称已在宣传栏张贴却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而且这份生效通知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对我方并没有约束力。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陈述其通过邮件以及公告栏公示两种途径将员工手册的变更以及生效通知送达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修订前的员工手册(B版)中30页有“员工有义务及时了解(渠道包括: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等)并遵守这些补充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员工手册领取签名表》显示,被上诉人于2011年12月15日签领了员工手册(B版)并承诺遵守该员工手册的内容。
又查明,根据上诉人在本案原审与二审期间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将员工手册修订的通知发送到名为“-GME-USERS”的收件人、于2015年1月9日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生效的通知发送到名为“-GME-FE”的收件人;同时邮件截图显示罗XX曾多次登录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发送了多封时间跨度从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1月6日,题为“电房异常卡超,帮忙打印。TKS!”、“香雪径慈善徒步行活动报名表”、“答复:转发:考勤日报表及旷工明细表(更新至12月18日)”、“2014年电房异常内容汇总”、“请帮忙跟进下我的暂住证——罗XX”、“答复:管廊电线问题”、“答复:关于安全帽过期问题旧安全帽已全部过期,现已装箱收集,请知晓!”、“电容补偿打印5份,其他打印1份”的邮件。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截图显示,群组名称为“GME-USERS”的地址包含了“GME_FE_POWER/FE/gme/apac”。被上诉人主张上述邮箱系上诉人开通的,邮箱的账户以及密码被上诉人均无掌握,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再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交了《关于 内容修订的公示通知》,记载上诉人对原D版《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版本《员工手册》将在生效后印刷并发放给每位新入职员工,同时为了保证在职员工对修订内容的了解,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以通知形式予以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随后文中附上主要修订内容新旧对照。二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关于 生效的通知》,其中记载E版《员工手册》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已报管理层签批完毕,从即日起正式生效,随后在文某了主要修订内容的新旧对照,并在最后备注此通知同时在宣传栏张贴至1月30日。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上诉人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系依据其修订后的《员工手册》(E版)中“代人打卡、将员工证交于他人代打卡,或有意漏打卡,骗取工时者”给予即时辞退之规定,在被上诉人2015年9月26日存在代打卡行为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案是否适用《员工手册》(E版)的规定,即《员工手册》(E版)生效的通知是否有效送达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关键。
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虽不属于新证据,但属于补强证据,故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上诉人通过邮件将《员工手册》(E版)修订通知以及生效的通知,连同主要修订内容新旧对照表,先后两次送达至名为“GME-USERS”以及“-GME-FE”的邮件群组,其中名为“GME-USERS”的群组亦包括了名为“GME_FE_POWER/FE/gme/apac”的子群组。该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名称与被上诉人多次登录并发送邮件的邮箱名一致。被上诉人曾多次登录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发送了多封时间跨度从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1月6日,题为“电房异常卡超,帮忙打印。TKS!”、“香雪径慈善徒步行活动报名表”、“答复:转发:考勤日报表及旷工明细表(更新至12月18日)”、“2014年电房异常内容汇总”、“请帮忙跟进下我的暂住证——罗XX”、“答复:管廊电线问题”、“答复:关于安全帽过期问题旧安全帽已全部过期,现已装箱收集,请知晓!”、“电容补偿打印5份,其他打印1份”的邮件。由此可见,虽然该邮箱属于部门邮箱,但被上诉人在工作中一直持续使用该邮箱处理众多工作事务。此外,根据被上诉人签领过的《员工手册》(B版)之规定,员工了解上诉人员工手册补充规定的途径包括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等。结合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关于 生效的通知》中,关于该生效通知已经同步张贴到公司公告栏的备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上诉人已经按其已经生效的《员工手册》(B版)之规定将修改后的员工手册内容送达给被上诉人。虽然被上诉人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是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在《员工手册》(B版)规定了员工应通过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了解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之情况下,本院认定被上诉人理应知晓员工手册内容的变更,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E版)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广州XX公司无需支付罗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6568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被上诉人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邹XX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颖敏
谭琛铧
  • 2016-12-0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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