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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XX公司、罗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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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粤0703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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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
法定代理人:杨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理人:唐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袁永献、崔XX,广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负责人:梁X。
被告:罗X,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衡山县,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XX公司、罗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杨X交纳。
审判员  陈强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XX
  • 2016-07-12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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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献律师,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优秀律师。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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