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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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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郝XX,男,汉族,职业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X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曹XX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X承担。


审 判 长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4-05-31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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