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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邓X、邓X、杨XX、邓XX、唐XX与王X、大荔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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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


原告邓X。


原告邓X。


原告杨XX。


原告邓XX。


原告唐XX。


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大荔县XX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被告杨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邓X、邓X、杨XX、邓XX、唐XX诉被告王X、大荔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邓X、杨XX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E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XX、邓X、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E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书 记 员  牛XX


  • 2014-04-18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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