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徐XX、冯X诉被告湖南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湘1228民初654号
合同事务
陆玉凤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58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湖南XX执业律师。
原告:冯X,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763763N。
法定代表人:马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4767462F。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男,系湖南XX公司职工,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系湖南XX公司九分公司职工,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7763617。
临时负责人: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湖南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执业律师。
原告徐XX、冯X诉被告湖南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徐XX、冯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XX、冯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冯X对湖南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37元,依法减半收取21318元,由徐XX、冯X负担。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向文嘉
人民陪审员李迎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X
  • 2017-08-24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陆玉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陆玉凤律师
5.0分服务:1258人执业:9年
陆玉凤律师
14301201****3831 执业认证
  •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顾问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湖南大厦产业楼40层
陆玉凤,女,湖南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湖南律师协会会员。自2006年开始学习法律,拥有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三年的...
  • 136 5741 2941
  • 1365741294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