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农民。
原告宿XX和诉被告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5年3月17日早上,被告雇佣原告等10余人到莱州市某冷库进行苹果选级、装箱。在去的路上,原告乘坐被告客户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是在受被告雇佣过程中受的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0元、误工费17155.58元、护理费8675.02元、伙食补助费28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84.13元、伤残赔偿金34922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600元、复印费57.5元,共计69194.23元。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乘坐车辆时发生事故所致,原告所诉,遗漏了主要当事人,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李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