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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陈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台温商初字第17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林XX。
委托代理人:郑峰。
被告:陈XX。
被告:朱XX。
原告金XX与被告陈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XX、朱XX系夫妻关系。被告陈XX因需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金X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朱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金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XX、朱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员缪雪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原本核对无异本件本件
代书记员庄XX
  • 2015-07-03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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