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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8陈X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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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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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之一
(2018)苏0582民初14638号之一
原告:陈XX,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周XX,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2017年10月15日归还。
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均陈述:陈XX与周XX先后参加所谓的投入50600元在一年半到两年赚800万元的“投资项目”,并发展陈X等多人参加。
后周XX与陈XX合意以借钱用于陈X“投资”上述项目而由周XX向陈XX出具借款25000元的借条。
故本案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XX
  • 1970-01-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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